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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5 来源:仲博cbin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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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ღ,建立和完善我省汽车经销商信用评价体系✿★ღ,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ღ,推动监管精准化转型✿★ღ,构建“守信激励✿★ღ、失信惩戒”机制✿★ღ,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经销商✿★ღ,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ღ,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ღ。本办法所称汽车✿★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经销商信用管理✿★ღ,是指省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ღ,对汽车企业经销商信用信息进行归集✿★ღ,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对汽车经销商的信用进行分级分类✿★ღ,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晚上在车上吃我的葡萄✿★ღ,并依法进行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ღ,据此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ღ。

  第四条 由省商务厅结合对海南省汽车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ღ,会同省营商环境建设厅✿★ღ、省大数据发展中心✿★ღ,指导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省内汽车经销商信用信息采集✿★ღ、归集✿★ღ、评价晚上在车上吃我的葡萄✿★ღ、共享✿★ღ、管理和应用等工作✿★ღ。具体部门职责如下✿★ღ:

  (一)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汽车经销商信用分级分类工作的开展✿★ღ,会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办法对汽车销售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ღ,提供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内海南省汽车经销商数据✿★ღ,指导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汽车经销商信用等级评价✿★ღ、共享✿★ღ、披露等工作✿★ღ,在行政管理✿★ღ、公共服务✿★ღ、日常监管✿★ღ、政策扶持✿★ღ、评优评先等监督管理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ღ;

  (二)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提供汽车经销商信用评价所需公共信用信息✿★ღ,接收汽车经销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共享给各单位使用✿★ღ;

  (三)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等基础平台能力支撑✿★ღ,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数据✿★ღ;

  (四)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本辖区汽车经销商除上述部门提供数据以外的与信用相关数据✿★ღ,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经销商的信用等级评价✿★ღ、评级结果共享披露✿★ღ、信用等级调整及惩戒激励等监督管理工作✿★ღ。

  第五条 汽车经销商信用信息✿★ღ,包括汽车经销商的基本信息✿★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ღ、行政检查信息✿★ღ、违法违规信息和其他信息✿★ღ。

  (三)行政检查信息是省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经销商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ღ。

  (五)其他信息是指表彰奖励✿★ღ、履行信用承诺✿★ღ、公众投诉✿★ღ、严重失信信息✿★ღ、司法裁判信息等与汽车经销商信用有关的信息✿★ღ。

  第六条 省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管理✿★ღ、谁采集✿★ღ、谁负责”的原则✿★ღ,实事求是✿★ღ、真实准确地采集职责范围内的信用信息✿★ღ,严格审查并规范使用信用数据✿★ღ,建立信用档案✿★ღ。

  第七条 省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汽车经销商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ღ、维护和应用管理✿★ღ,并对其合法性✿★ღ、真实性✿★ღ、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ღ。

  第八条 省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ღ,依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ღ,在充足的证据下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汽车经销商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ღ。

  信用等级分为信用优秀(A级)✿★ღ、信用良好(B级)✿★ღ、信用一般(C级)仲博平台注册✿★ღ、信用较差(D级)四个等级✿★ღ。对设立不足三年✿★ღ、采集的相关数据不足以开展评价的汽车经销商✿★ღ,可增设“未评价”类✿★ღ。

  1.近三年遵守汽车销售领域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ღ,无违法失信行为✿★ღ,未被其他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ღ;

  4.近三年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组织的表彰奖励✿★ღ,或连续三年汽车经销商信用等级均为信用良好等级(B级)及以上✿★ღ。

  1.近三年遵守汽车销售领域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ღ,无违法失信行为✿★ღ,未被其他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ღ。

  2.近三年在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汽车流通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行为✿★ღ,或出现以下违规情况✿★ღ,但及时改正的✿★ღ:

  (1)未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ღ;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ღ、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ღ;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ღ。

  (3)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ღ、用品✿★ღ、金融✿★ღ、保险✿★ღ、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ღ、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ღ。

  (6)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ღ、质量相当配件✿★ღ、再制造件✿★ღ、回用件等✿★ღ,未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ღ、生产日期✿★ღ、适配车型等信息晚上在车上吃我的葡萄✿★ღ,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ღ,未予以提醒和说明✿★ღ。

  (8)未建立销售汽车晚上在车上吃我的葡萄✿★ღ、用户等信息档案✿★ღ,或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10年(成立不足10年的企业✿★ღ,未保存全部信息档案的)✿★ღ。

  (9)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ღ,或未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ღ、种类等信息✿★ღ。

  3.近一年没有未履行信用承诺和公众投诉情况✿★ღ,或出现未履行信用承诺和公众投诉情况仲博平台注册✿★ღ,但及时处理✿★ღ、主动消除影响的✿★ღ。

  1.近三年在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汽车流通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出现上述条款所列违规情况✿★ღ,且未进行改正的✿★ღ;

  1.拒绝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汽车流通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ღ,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ღ;

  2.具有导致被评为信用一般等级(C级)行为✿★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ღ、严重破坏汽车销售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ღ;

  4.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ღ,并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ღ、行政机关依法查处✿★ღ、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ღ;

  第十条 汽车经销商信用等级一般每年集中评价一次✿★ღ。对经核实符合信用等级调整条件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ღ,动态调整信用等级✿★ღ。

  第十一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采集到的汽车经销商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等级分类标准综合分析✿★ღ,根据信用分级分类标准✿★ღ,对辖区内汽车经销商信用等级进行评价✿★ღ,并向信用主体送达《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拟告知书》✿★ღ。对信用一般等级(C级)和信用较差等级(D级)主体提出信用等级评价意见✿★ღ,附评价理由和依据✿★ღ。

  第十二条 汽车经销商对信用等级初步评价有异议的✿★ღ,应当自收到拟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ღ、说明理由✿★ღ,也可以同时自行纠正整改✿★ღ。逾期异议的视为无异议✿★ღ。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展信用核查✿★ღ,情况复杂或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可延长核查期限✿★ღ,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ღ。

  第十三条 异议期间自行纠正整改✿★ღ、异议申请成立的✿★ღ,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核查结果及时修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ღ;对异议申请不成立的✿★ღ,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维持信用等级评价结果✿★ღ;自始无异议的✿★ღ,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直接对其信用等级作出评价晚上在车上吃我的葡萄✿★ღ。信用等级确定后✿★ღ,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ღ。告知书应当载明事由✿★ღ、依据✿★ღ、管理措施提示✿★ღ、信用等级调整条件和程序以及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等✿★ღ,及时送达信用主体✿★ღ。

  信用主体对异议申请结果仍有异议的✿★ღ,可向省商务厅申请进行复核✿★ღ。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合理的✿★ღ,省商务厅将指导作出信用等级评价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ღ。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信用等级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上传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并依法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向信用主体和获得授权的主体进行授权查询✿★ღ。

  省商务厅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对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评价并上传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抽查✿★ღ,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合理的✿★ღ,及时督促作出信用等级评价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ღ。

  省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ღ、数据提供单位加强沟通与协作✿★ღ,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ღ,通过互联网等向信用主体和获得授权的主体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ღ。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信用等级上调的情形外✿★ღ,对已经评价的信用一般等级(C级)和信用较差等级(D级)评价结果✿★ღ,汽车经销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或按要求完成整改✿★ღ、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的✿★ღ,可以向作出信用等级评价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等级调整书面申请✿★ღ,并附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ღ。

  第十六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用调查核实✿★ღ,将该申请是否符合信用等级调整情形以及拟评价的信用等级依法告知申请人✿★ღ,并附理由和依据✿★ღ。对信用一般等级(C级)汽车经销商✿★ღ,该年度评价周期上调信用等级最高至信用良好等级(B级)✿★ღ;信用较差等级(D级)汽车经销商仲博平台注册✿★ღ,该年度评价周期上调信用等级最高至信用一般等级(C级)✿★ღ。申请人对信用等级调整核实结果有异议的✿★ღ,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异议程序申请异议✿★ღ。

  对不符合信用等级调整情形✿★ღ,且异议期间未申请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ღ,维持原信用等级✿★ღ;对符合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或异议成立的✿★ღ,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作出《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ღ,及时送达申请人✿★ღ,同时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进行披露仲博平台注册✿★ღ。

  (三)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ღ,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ღ、行政机关依法查处✿★ღ、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ღ;

  第十八条 未被评价为信用较差等级(D级)的汽车经销商✿★ღ,在评价周期内出现符合信用较差等级(D级)评价条件的✿★ღ,该汽车经销商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信用等级调整为信用较差等级(D级)✿★ღ,按照程序作出《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ღ,及时送达申请人✿★ღ,同时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进行披露仲博平台注册✿★ღ。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优秀等级(A级)的汽车经销商✿★ღ,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ღ,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激励措施✿★ღ:

  (二)在日常监管中✿★ღ,可简化提供监管相关材料和流程✿★ღ,按正常抽查比例的50%开展监管✿★ღ,合理减少检查频次✿★ღ;除投诉举报✿★ღ、专项执法检查✿★ღ、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ღ,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ღ,更多适用远程检查或其他非现场检查方式✿★ღ;

  (五)优先推荐参加省内汽车流通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ღ,推动协会在展示✿★ღ、宣传方面给予优先支持✿★ღ;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良好等级(B级)的汽车经销商✿★ღ,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激励措施✿★ღ:

  (二)在日常监管中✿★ღ,可适当简化提供监管相关材料和流程✿★ღ,按正常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监管✿★ღ,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ღ;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一般等级(C级)的汽车经销商✿★ღ,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管理措施✿★ღ:

  (一)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ღ,不适用信用承诺✿★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限制优先办理✿★ღ、容缺受理✿★ღ、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ღ,实施常规管理✿★ღ;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信用较差等级(D级)的汽车经销商✿★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下列管理措施✿★ღ:

  (一)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ღ,不适用信用承诺晚上在车上吃我的葡萄✿★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限制优先办理✿★ღ、容缺受理✿★ღ、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ღ,实施常规管理✿★ღ;

  (二)在日常监管中晚上在车上吃我的葡萄✿★ღ,列为重点监管对象✿★ღ,依法依规进一步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ღ、增加检查内容晚上在车上吃我的葡萄✿★ღ,实施现场检查✿★ღ;

  (四)限制在商务领域参加评优评先资格✿★ღ,依法推送信用情况给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ღ。失信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纠正和整改✿★ღ,整改不到位的✿★ღ,按照“谁评价✿★ღ、谁约谈”的原则✿★ღ,由信用等级评价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ღ,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ღ、消除不良影响✿★ღ。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推送省内相关部门✿★ღ,鼓励各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汽车经销商管理的参考依据✿★ღ。

  第二十六条 对设立分支机构且跨市县开展活动的汽车经销商✿★ღ,仅对其在海南总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价✿★ღ。分支机构所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ღ,负责归集管辖区域内与该分支机构相关的信用信息✿★ღ,供汽车经销商海南总公司所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时参考✿★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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